邯郸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来源:邯郸市翻译协会  日期:2018-05-25 00:00:00  点击:1393  属于:协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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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6年12月23日市译协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邯郸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邯郸市翻译协会或邯郸市译协;英文译名为Handan Translators Association缩写为HT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翻译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群众学术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邀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团结和组织全市专兼职翻译工作者,积极开展翻译工作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市翻译工作者的水平,促进对外开放和文化交流,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翻译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登记机关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为邯郸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邯郸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七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6号新时代商务大厦2403室”。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任务)是:
(一) 举办各种与翻译有关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二) 开展翻译咨询和办学培训等工作,组织会员为社会服务;
(三) 加强与同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进学术交流;
(四) 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推动翻译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十一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个人会员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或暂未取得中级职称,但具有一定翻译水平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人;或虽然没有技术职称,但热心翻译事业并积极支持其发展的人。
(三) 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翻译工作有关的机构,如县级翻译协会,翻译公司,翻译中心等;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5人以上从事翻译,外语教学工作的单位内部的翻译咨询机构,外语教研机构等。
十二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登记表或填写入会审批表;
(二) 申请人由正式会员两人介绍或者所在单位同意;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 在特殊情况下如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等,凡自愿登记并符合入会条件的人,也可取得会员资格,并可作为会员代表参加
第十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有偿翻译,教学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参加会员证注册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委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推迟召开。会议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三十一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二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四十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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